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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限公司、河南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限公司、河南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一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邹**,被上诉人河南五**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治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一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2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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