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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李**、李*、李*与被上诉人郑州航**金李村第八村民组、郑州航空港经**李村村民委员会分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李*与被上诉人郑州航**金李村第八村民组、郑州航空港经**李村村民委员会分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2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李*、李*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州航**金李村第八村民组、郑州航空港经**李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主要是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李**、李*、李*是否能够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李**、李*、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不予收取。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李*、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原审认定该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错误。首先,村集体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村属于国家组成部分,应受法律和宪法制约;最后,当村民自治与法律宪法相抵触时,受害人可以进行诉讼。第二,本案属于分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侵权行为,应属法院受案范围。第二,我所诉情形符合法院受理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的规定,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裣费。本案中,李**在婚姻存续期间户口未迁出,也未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并没有丧失村民资格。李*、李*自出生开始就在该村上户口并实际生活,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第四,三人是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处于被侵权状态。起诉前,向村集体及街道办反映此问题,但未得到解决,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层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亦系基层村民委员会自主行使自治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李**、李*、李*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郑州航空港经**李村第八村民组、郑州航空港经**李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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