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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