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李**、李*乙与被告郑州航空**张庄办事处生金李村第八村民组、郑州航空**张庄办事处生金李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李*乙与被告郑州航空**张**事处生金李村第八村民组、郑州航空**张**事处生金李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航空**张**事处生金李村第八村民组和被告郑州航空**张**事处生金李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原告李**是郑州航空**张庄办事处生金李村第八村民组村民,1998年结婚,2001年离婚。经法院判决原告李*甲由李**抚养,后经人介绍与他人同居,生育李*乙,三原告一直生活在该村,一直享受村民待遇。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期间,该组土地被征收,被告拿出一份村规民约通告称三原告不享有本组村民待遇,并拒绝支付三人的土地补偿款,此时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三原告土地补偿款93396.36元,撤销被告生金李村八组的村规民约第1、2、6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主要是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三原告是否能够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李**、李*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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