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培训学校与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培训学校诉被告(反诉原告)蔡**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培训学校、反诉原告蔡**于2014年7月3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金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反诉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金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反诉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50元、反诉费104元,分别由原告洛阳市金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反诉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