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水成因与上诉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新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呼水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呼水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呼水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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