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建**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建**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5元,减半收取5292.5元由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李**与张**、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呼水成与上诉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符*某与符*甲、符*乙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索某某、张**、李*盗窃、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与被上**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