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王**、陈**、安阳县**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共计36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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