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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朱*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朱*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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