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威诉被告郑*、王**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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