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源**理公司与被告王*、河南省**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河南省**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11元减半收取2900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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