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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诉被告河南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带领工人于2015年7月至9月,在被告位于郑州市路与交叉口向东路南的中原项目工地打零工,截止2015年9月底,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26361元,被告项目经理在原告的工资单上签字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劳务报酬,被告均拒绝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2636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因被告河南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双方形成纠纷,双方的纠纷系劳动争议。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进行仲裁,但原告李**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李**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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