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拖(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拖(洛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一拖(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一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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