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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凡**限公司不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异字第61号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能公司不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异字第61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大未来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后六位数)131279号银行账户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的41239.15元,系郑州**保险中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所转“女工生育津贴”。《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郑*(2010)32号)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因此,郑州**保险中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向大未来公司职工拨付生育津贴款项需通过大未来公司账户完成,在此过程中,大未来公司仅是生育津贴款项的经手人,所收该款项并非公司财产。生育津贴属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款项,凡**公司关于应由大未来公司从其他款项中支付给员工或由大未来公司提供足额担保后解除冻结的异议主张,与查明事实和上述规定不符。综上,驳回异议人凡**公司的异议申请。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能公司复议称,首先,执行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确系存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其次,被执行人提交的交通银行电子回单、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拨付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郑州**保险中心曾向被执行人的账户拨付女工生育津贴41239.15元的事实;再次,被执行人作为一个大的公司不可能没有收入;补充意见,执行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目前没有变动。请求依法撤销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异字第61号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执行法院冻结的该笔款项系郑州**保险中心生育保险基金向被执行人单位女职工拨付的职工生育津贴专项款项,属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款项,该款项并非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经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对该账户进行解封并无不当。该账户并非被执行人社保专用账户,执行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冻结,综上,异议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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