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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与何**、河南**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刘**因与被上诉人何**、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霖卫浴”)、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2日,刘**、美霖卫浴向何**借款126万元,并向何**出具借条及确认书各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何**现金1260000.00元,壹佰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09月12日起至2014年09月19日止,约定利息:每天1008元,壹仟零捌元整。违约责任:借款人到期2014年09月19日如不能全部履行还款责任,则自愿接受除约定利息外每日2520元,贰仟伍**拾元罚款,借款人一(签章)刘**,身份证号:,电话:1592122,借款人二:河南美**(加盖公司印章),刘**,2014年09月12日”;确认书内容为:”关于河南**限公司及刘**借何**款一事我公司已确认收到该笔1260000元(壹佰贰拾陆万元整)借款,何**已履行了借款,刘**,河南**限公司(加盖印章),2014年9月12日”。借款到期后,刘**、美霖卫浴未偿还何**借款126万元,何**诉至该院,2014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02814号民事调解书,何**与刘**、美霖卫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美霖卫浴于2014年10月23日偿还何**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中**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诉讼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刘**、美霖卫浴承担,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美霖卫浴向我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29日,我院作出(2015)许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美霖卫浴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何**与刘**、美*卫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028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该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许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认定:朱**在2014年9月11日收到案外人转来的150万元后,于2014年9月12日向美*卫浴转账支出126万元。美*卫浴提交的其公司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及往来历史明细单,并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刘**与朱**等人恶意串通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综合现有证据,认定美*卫浴称借款不真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美*卫浴的再审申请。该案在审理当中,双方均没有提供原审及再审之外的其它证据。因此,该院认为李**、刘**称何**与刘**、美*卫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实,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028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证据不足,故李**、刘**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综上,遂依法判决驳回李**、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刘**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刘**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公。美霖卫浴与何**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何**不具备出借能力,也不存在转款事实,所谓通过转款给朱**,再由朱**转款给美霖公司不符合生活常识,对于该笔借款的真实性,美霖卫浴予以否认。且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对借贷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不符合常理。该案是虚假诉讼,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何*伟辩称,三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美霖卫浴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但贵院审理后驳回其再审申请,所以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美霖卫浴辩称,我公司没有收到何**所谓的款项,如果需要与我公司发生借贷,则不需借助朱**之手,何**该行为不符合常理。朱**在转载记录中标明的还款而不是借款,因此应撤销调解书。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刘**认为何**与美霖卫浴、刘**之间的债务关系不真实,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故不能认定何**诉刘**、美霖卫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属虚假诉讼,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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