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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崔*与王**、崔*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崔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支持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证据只有一份协议,而这份协议有明显涂改。该协议有伪造嫌疑,故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伪造嫌疑。应由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原审将举证责任划分给再审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崔*的法定代理人书面答辩称,王**在一审开庭时承认协议前8条除“2”字以外,改动均其本人所为。对协议的份数,被申请人在一审第一次、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有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在第三次庭审时才改称只有一份协议。协议保存不影响证据效力,也不意味着保存方一定对协议进行篡改。王**否认欠款25万元,主张为5万元,对该主张应负有举证责任。另外,再审申请人王**已经以本案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提起其他诉讼,证明申请人认可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协议,为双方当面共同签订,主要条款为再审申请人王**本人所书写。除第二项外,对其余的涂改再审申请人王**均予以认可。而对该协议的第二项内容中的金钱数额,因该协议签订不久后,被申请人崔喁即出车祸导致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对此情况,被申请人崔喁不可能事先预测到,从而有意私自修改协议。而其法定代理人因不知道签订协议的份数和签订协议时的详情,也不可能擅自修改所保存的这份协议导致证据无效。故原审认定该证据作为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该协议有伪造嫌疑,亦无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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