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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聚诉被告胡**、胡中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审理经过

原告李*聚诉被告胡**、胡中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胡中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李**与胡**、胡**、胡**、胡**在被告胡中方的带领下为被告胡**搭建彩钢房,施工过程中房梁滚动,将原告从屋顶高处撞落在地,不能动弹。随后原告被送往华龙区孟轲乡卫生院治疗,在伤情未见好转的情形下,转入濮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一、胸部闭合伤1、左侧5、6、7、9、10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积液,二、腹部闭合伤脾脏挫裂伤脾切除术后。原告在施工期间受伤,被告胡**作为施工房屋受益人或施工队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治疗病情花去巨额医疗费,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被告总是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66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1、2013年9月13日,原告摔伤即在孟轲乡卫生院住院,经诊断,原告伤情为胸膜炎,不是外伤所致。后原告又在濮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所治病情与孟轲乡卫生院治疗病情不一,不能证明系本次施工事故所致。2、被告胡**将搭建彩钢房的活儿交给了被告胡中方,原告与被告胡中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胡**既没有受益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摔伤系原告焊接房梁不合格,上梁**发生断裂造成的,原告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胡**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中方辩称,1、原告称2013年9月13日受伤,当天原告在孟轲乡卫生院治疗时自述“右侧胸疼、气喘2天余”,证明原告没有摔伤。2、被告胡中方不是搭建彩钢房工程的承包人,胡中方与原告同属施工人,不存在劳务关系。3、根据农村不成文的规矩,农村盖房如遇施工事故,所有房价款全部补偿给伤者。事故发生后,胡中方已经将胡**所支付的全部房价款3500元补偿给原告,另外胡中方出于同情又借给原告6500元,对此6500元,被告胡中方保留诉讼权利。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胡中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李**在为被告胡**搭建彩钢房时从屋顶坠落。当日,原告被送往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主诉:右侧胸疼、气喘2天余。现病史:患者从2天前开始,不明原因的右侧胸疼,进行性加重,咳嗽、活动后加重,来院就诊。”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10日,原告在濮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胸部闭合伤1、左侧5、6、7、9、10肋骨骨折2、左侧少量胸腔积液腹部闭合伤脾脏挫裂伤”。2013年9月25日,原告李**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卫生院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通过本院共同选择北京**定中心对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卫生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等事项进行了鉴定。2014年7月24日,北京**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医疗瑕疵,建议予以适当补偿。……”该案经调解,濮阳市孟轲乡卫生院自愿补偿李**8000元。2014年8月6日,原告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被告胡**、胡中方诉至本院,形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原告李**与被告胡**、胡中方均为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胡干城村人。约定农村建房活动中如发生施工事故,以全队劳动报酬为限补偿受伤工人。本案中,施工房价款3500元,已由房主即被告胡**通过被告胡中方支付给原告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工中坠落受伤即就医,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另受其他伤害,可认定原告所受之伤系在本次施工中坠落形成。原告称胡**系受益人应当赔偿无依据,原告又称胡中方系雇主,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6613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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