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李**因与被上诉人辉县**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3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