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姬建设、张**、郏县长桥乡郑村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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