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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