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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时*武、时*超诉被告禹州市无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时文*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武、时*超诉被告禹州市无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时文*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武、时*超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时英武、时**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英武、时英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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