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武、时*超诉被告禹州市无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时文*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武、时*超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时英武、时**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英武、时英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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