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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党爱国、李**、党佳娴与被告中国人民**司赞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党爱国、李**、党佳娴与被告中国人民**司赞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可亚州、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述只在被保险车辆交强险无责任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不再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28日6时35分,党志*持证驾驶豫H82658/豫HC519挂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52KM+900M处,遇雾未降低行驶速度,驾驶室右前角与发生事故后停在应急车道内郭坤领持证驾驶的豫AF5162号宇*普通客车尾部左后角发生碰撞后撞至宋**持证驾驶的冀AY1439/冀A527V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宋车前移时驾驶室右前部撞至其前方停在行车道内刘**持证驾驶的冀AY5783/冀A38H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党志*死亡,四辆车及所拉货物分别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冀AY5783/冀A38H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郝**的冀A99316/冀A6735挂过户车,该车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支队(2012)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志*承担主要责任,宋**承担次要责任,刘**无责任。因此,请求被告在冀AY5783车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000元等。

被告同意在冀AY5783车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司赞皇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冀AY5783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项下11000元赔付给四原告。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四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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