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光诉被告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增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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