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增光与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光诉被告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增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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