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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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