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具总厂诉被告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具总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郑州金刚石工具总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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