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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司法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与郑州**司法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郑州**司法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4)郑*申字第70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郑州**司法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0)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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