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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郑州**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0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陶**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没有核实申请人身份,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也不核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张伪造的委托书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072号民事调解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申请再审,并依法撤销该调解书。另外,申请人对于调解书的内容及该案退房的事实愿意和被申请人协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郑州**限公司提交意见称:(2015)开民初字第9072号民事调解书不违反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申请人一审时代理人的委托手续,被申请人无法判断和核实其真实性,但在调解书的基础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称委托手续系伪造,一审律师的委托书上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但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无法证明签订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故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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