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与赵**、漯河市源汇区迎福门窗经营部房屋强制拆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阴阳赵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赵**、漯河市源汇区迎福门窗经营部(以下简称迎福门窗经营部)房屋强制拆除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所作(2015)舞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阴阳赵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郭*、郭**,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1年10月1日二原告与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井李村六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占用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井李村土地1215平方米建设门窗加工厂。该占地行为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门窗加工厂厂房约600平方米,生活用房一层五间约130平方米,简易厕所约20平方米。其中五间生活用房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时已经建成。2015年7月27日,被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向二原告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2015年8月2日,被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将建筑物强行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被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是否应当撤销?第二、被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应当确认违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应当撤销;被告认为,二原告占地违法,建造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被告对二原告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是履行法定职责,是合法行为,不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虽然二原告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但被告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尤其是涉及到当事人重大权利的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方式,而本案中,被告并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属于违法行政。但是,因该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中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二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

本院认为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对二原告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因此,被告的强行拆除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2015年7月27日对原告漯河市源汇区迎福门窗经营部、原告赵**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违法。二、确认被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漯河市源汇区迎福门窗经营部、原告赵**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违法。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阴阳赵镇政府上诉称:1、本案被依法拆除的地上附属物系违法建筑,被上诉人对于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益;2、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15)舞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赵**答辩称:1、该宗土地性质为临时用地,被上诉人用于建设门窗厂并无不当;2、被上诉人的门窗厂手续不全,但并非违法建筑;3、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门窗厂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就本案而言,二被上诉人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建设门窗厂,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拆除,但上诉人阴阳赵镇政府在对二被上诉人的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规定,告知二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陈**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