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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和睦,但孩子出生后,被告时常与原告及原告母亲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婚生女患有××,离婚对孩子的治疗、成长不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付某某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王*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1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若能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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