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靳*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已无诉讼必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靳*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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