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栗*及其委托代理人栗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其与被告栗*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0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后生育四个女儿。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张*甲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甲仍认为与被告栗*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合法权益,再次起诉与被告栗*离婚。

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张**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身份证、户口簿。

证明目的:原告张**及子女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2015)淮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目的:原告张**曾因感情不和起诉与被告栗*离婚,本次是第二次起诉。

第三组、证人张*乙出庭作证。

证明目的:原告张**曾因与被告栗*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

被告辩称

被告栗*辩称,其与原告张*甲共同生活将近20年,并生育四个子女,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张*甲离婚。若之前有做错的方面,愿意改正,请求原告张*甲给其改正的机会,并与原告张*甲好好生活。

被告栗*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栗*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7年10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栗*,××××年××月××日生育次女栗*,××××年××月××日生育三女栗悦,××××年××月××日生育四女栗畅。原告张*甲于2014年以与被告栗*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具状起诉与被告栗*离婚,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与被告栗*于1997年开始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已长达17年之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张*甲与被告栗*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被告栗*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并请求给予改过的机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本院再次给予双方一定的感情恢复期,使夫妻关系得到好转、夫妻感情逐渐加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