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陈*诉被告吴*甲、吴*乙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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