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淮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王**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河南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赵**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与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平财**河南分公司与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尚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杜*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常**等与连*、淮阳县**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