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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淮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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