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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河南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河南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法院(2015)郑**初字第1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教育厅委托代理人何*、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7月15日,张**向河**育厅邮寄了一份申请,要求河**育厅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依据《中**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其申请中举报的人员一并问责查处。河**育厅收到该申请后,于2015年7月17日转至河**大学办理。张**未收到河**育厅的答复,认为河**育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张**以邮寄的方式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请,要求河南省教育厅按《中**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申请中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查处,属于信访事项中的反映情况、投诉行为。河南省教育厅对张**的申请未答复转送河**大学处理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中的转送行为,对张**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张**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2.张**向河**育厅邮寄的申请不属于信访,河**育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张**的申请给予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且未对张**的诉讼行为进行释明和指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河**育厅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河南省教育厅答辩称:张**以邮寄方式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请要求,属于信访事项中的反映问题,系投诉行为。河南省教育厅对张**的申请转送河**大学处理行为,属于信访事项中的转送行为,对张**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性影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向河**育厅邮寄的申请,反映的是河**大学涉嫌违纪人员的问题,系投诉、举报行为,这是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之外的渠道主张权利,事实上是通过信访方式表达诉求。河**育厅的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转送行为,属于程序性行为,对张**不具有强制力,也未对张**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故张**对河**育厅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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