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香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富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香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