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南阳市**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经本院告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使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本院认为
《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