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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孔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海洪泽独任审判,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孔某某均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成婚。20xx年xx月xx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孔**。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有赌博、吸毒的恶习,且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余。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身份证、户口簿,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婚姻登记证明,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般,但双方感情可以慢慢培养;被告偶尔有打牌现象,但并没有原告所称的吸毒、赌博的恶习;原告所述的分居时间属实,但其与原告经常有联系。综上所述,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庭依职权对被告母亲邹某某及原、被告的婚生男孩孔*甲的调查笔录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生男孩孔*甲长期跟随被告及父母生活及婚生男孩孔*甲不愿意原、被告离婚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有关国家机关及单位出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成婚,于2005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xx月xx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孔*甲,现跟随被告及其祖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为生活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某某借款4000元。原、被告婚后长期在外打工,2012年春,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后便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夫妻之间并无根本性分歧和矛盾,原告亦未能提交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且婚生男孩孔*甲不希望原、被告离婚。为利于家庭和谐,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及社会稳定,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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