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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达财产**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常风、朱**,原审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达财产**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常风、朱**,原审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严冬,被上诉人杨**、常风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胡蕊蕊,原审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

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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