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訾艳方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于2015年8月24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訾**给付钢材款31886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温*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訾**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訾**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思宗,马**的委托代理人姬国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3年1月至11月,訾**在春城名家施工盖房。期间,訾**多次购买马**的钢材,共计欠318865元货款。马**多次讨要未果,双方形成纠纷,马**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訾**欠马**钢材款318865元,有訾**给马**出具的条据为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马**要求訾**偿还钢材款318865元及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訾**辩称马**提供的钢材有质量问题,訾**提供的抽验单是其与业主共同抽查的钢材,抽验时马**并未参加,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材系马**提供,对訾**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原审判决:訾**应偿还马**钢材款318865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083元,由訾**负担。

上诉人诉称

訾**上诉称:一、原审违背本案事实。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原审无视本案纠纷发生的实质原因,仅根据马**提供的条据作出判决,违背了案件审理要求。二、原审判决訾**支付钢材款依据不足。建设方、监理方发现马**供应的钢材有质量问题,将未开封的钢材全部退场,对已用的钢材立即停工整改。訾**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和工程设计标准,对訾**所供应并已用于工程的不合格钢材进行了整改,这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建设方对訾**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訾**还多支出了材料费用和施工费用。钢材出现质量问题后,马**多次找訾**想继续供货,訾**要求马**先处理好前期钢材质量问题,但马**未处理。双方买卖钢材共计600多吨,訾**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如果钢材没有质量问题,訾**不可能只扣留少部分货款。三、訾**所举证据证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纠纷发生的真实原因,这是本案审理的实质问题所在,也是法院查明本案纠纷的关键。原审对訾**所举证据一语带过,原审不负责任。訾**对马**所提供条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并不是对条据的证明指向无异议,原审曲解了訾**的意思。马**的违约行为损害了訾**的权益,原审不判决马**承担违约责任,却判决訾**支付货款,这是对违法经营者谋取不义之财的放纵。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马**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马**答辩称: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量检验。訾**未提供有马**签字认可的钢材。訾**的房屋已经销售完毕,且已经入住。如果马**提供的钢材质量不合格,则有关工程不会验收。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诉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訾**请求驳回马**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訾**申请证人马*、贺*出庭作证,证明马**提供的钢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导致訾**被通知整改,给訾**造成了损失。马**质证称:二证人证言无法证明马**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訾**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各方所陈述意见同其上诉和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庭审,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审中,訾**对马**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马**所提供的条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马**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訾**欠其货款318865元,訾**作为买受人负有及时向出卖人马**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审据此判决訾**偿还马**钢材款及利息,并无不当。訾**主张马**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应向马**支付剩余货款,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3元,由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