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偃师**械厂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偃师**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2.5元,由原告偃师**械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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