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枣**民委员会诉被告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枣**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枣**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滑县枣**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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