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潘**、吴**、胡**、王**、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吴**、胡**、王**、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潘**、吴**、胡**、王**、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