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王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何**、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何**及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何*乙、曹某某系何*甲、何*某父亲、母亲,何*乙于2008年5月10日去世,曹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去世。何*乙、曹某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何*甲、何*丙、何*某、何*丁。何*丙未婚,于1995年4月去世。何*丁,已婚,于2000年3月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王某某系何*丁之子。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0-9号楼9幢1—202室房产系被继承人何*乙、曹某某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庭审中,何*甲向法庭提交其与何*某、王某某签署的《家庭协议》一份,其内容为:因为何*乙、曹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路零号街坊9栋1门202室房产是何*甲当时出钱购买,所以我们都同意在母亲(姥姥)不在世后,房子归何*甲所有。该协议由何*甲、何*某、王某某签名并捺印。该协议上未签署日期,庭审中询问何*甲及何*某、王某某上述协议签订时间,何*甲及何*某、王某某称该协议签订于2014年初左右,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前一个月。王某某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答辩时称放弃继承权,法庭辩论时又称不放弃继承权。何*某不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称不记得上面的名字和指印是否是自己的,未申请笔迹鉴定,并称不放弃继承权。

原审还查明,被继承人何*乙、曹某某生前未立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何*甲,何*某、王某某作为被继承人何*乙、曹某某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明知曹某某将来肯定要去世,“将来曹某某去世”是签订协议时可以预见的确定到来之事实,何*甲,何*某、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协议下方签名、捺印即是对协议内容的认可,是对其权利的处分。2014年1月22日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何*乙、曹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约定的期限届至,协议生效。故何*甲要求确认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0-9号楼9幢1-202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0-9号楼9幢1-202号房屋归何*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何*甲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何*甲是亲姐弟,王某某是何*甲、何*某的亲外甥。何*某、何*甲的父亲何*乙、母亲曹某某分别于2008年5月10日、2014年1月21日病故,留下了巨额遗产。有一个机械加工公司,8套房产,三辆高档轿车,和大量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父亲去世前,已经口头安排了财产分配方案,母亲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我由于已经离婚,儿子又不幸身亡,对财产也没有过多的要求。只要适当的分给我合理的份额,能解决我体弱多病、无人照顾的困境就满足了。被上诉人何*甲说你现在一个人又没有孩子了,要那么多财产干什么,我给你30万,现在住的房子一直让你住到去世,你有永久居住权,让我不要争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09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我说你只要给我30万,保证我现在居住房屋的永久居住权,我就放弃父母生前所住的这套房产。但被上诉人何*甲不仅不给我30万,连他借我的几万元钱也不还我,一再声称自己没钱。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放弃父母生前居住的房产继承权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何*甲必须保证我现在住房的永久居住权和给我30万的补偿。我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价值近千万,都被我的亲弟弟霸占。如果我连30万都得不到的情况下,我怎么会同意放弃继承权呢?一审法院无视我提供的证据,不全面查明案情,偏袒原告,剥夺我和王某某的继承权(我妹妹何*丁2000年3月去世,王某某是何*丁儿子,有代位继承权),判决我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故请求上级法院纠正该错误判决,1.撤销(2014)涧民四初字第218号判决,依法判决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09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归何*某、何*甲、王某某共同所有。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何*甲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何*甲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一、一审中已经查明本案事实,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已予以认定,对于被答辩人提到的其他与本案被继承房屋无关的情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分别向涧**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涧**民法院另案处理。第二、答辩人是按照父亲、母亲的生前愿望合法继承争议房屋,并非被答辩人所述且为避免纠纷,继承人之间签订有关被继承房屋事实情况的家庭协议书;答辩人的母亲之所以在生前要求本案当事人以家庭协议书的形式再次确认房屋的归属,让其他两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完全是因为何*甲是本案争议房屋的出资人,且作为母亲已经知道何*甲已经患有尿毒症,为避免身后事出现争议,且为了给被上诉人何*甲的医治提供一定经济支持才在生前要求本案当事人签订家庭协议书。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本案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何*甲所有。第三、被继承人一直同答辩人共同生活,答辩人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而被答辩人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赡养义务。第四、被答辩人何*某在上诉状中提到其他有关被继承房屋的情况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无关,所以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第五、被答辩人提交的录音是答辩人按照一审法院的诉讼调解要求与被答辩人在诉讼调解期间进行的对话,该录音是被答辩人非法且在调解期间取得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妥协的陈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此外,录音涉及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各项纠纷(其他纠纷双方已分别提起诉讼),并不单独涉及本案被继承人的房屋,被答辩人仅仅只截取部分录音,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且也不符合社会常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我同意我舅舅的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二审期间上诉人何*某提供录音资料两份,欲证明:何*甲明确表示何*某上诉状中上诉请求的内容,房子可以住到死为止,给何*某三十万元。何*某放弃继承权的前提就是给其三十万元。

被上诉人何*甲质证认为:是我们俩的对话。不认可该证据,内容反应的跟她要证明的内容不一致。录音是2014年5月23日诉调期间,当时是涧**法院调解部门要求双方私下调解,被上诉人念及姐弟亲情且希望上诉人返还其两套房产与上诉人进行的通话。从录音可以看出双方的谈话并未涉及本案房产。只是其他的家庭纠纷。且本案涉及的被继承人的房屋价值不够三十万。被上诉人不可能在其身患尿毒症期间与上诉人达成其所希望的相关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即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0-9号楼9幢1—202室房产系何*乙、曹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现何*乙、曹某某已先后去世,且生前未立遗嘱。何*甲与何*某、王某某作为被继承人何*乙、曹某某的合法继承人,在家庭协议上分别签名并按指印的行为,是对协议内容的认可,亦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家庭协议约定有“我们都同意在母亲(姥姥)不在世后,房子归何*甲所有”,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故原审判决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0-9号楼9幢1-202号房屋归何*甲所有正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何*某上诉称本案所涉房屋应归何*某、何*甲、王某某共同所有的上诉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何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