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雷**等14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雷**等14人合同纠纷一案,雷**等14人于2012年9月10日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日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周口**民法院。周口**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周**字第426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程序违法,撤销了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马**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上诉人雷**等14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