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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花金虎、张**因与被上诉人凯*(洛阳)**责任公司、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花金虎、张**因与被上诉人凯*(洛阳)**责任公司、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花金虎、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花金虎、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贾**、花金虎、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上诉人贾**、花金虎、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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