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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河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建伟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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