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美**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美**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5元,由原告洛阳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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