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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份被告胡**因养殖场需要钱向原告先后借款25万元整,被告分别出具借条三张。被告曾多次口头承诺还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9月23日被告分三次借原告现金2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后经原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2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二十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被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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