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渠长岭与被告魏**、第三人河南建**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主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渠长岭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渠长岭撤回对被告魏**、第三人河南建**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作民主路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渠长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