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渠长岭诉魏**、第三人河南建**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主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渠长岭与被告魏**、第三人河南建**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主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渠长岭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渠长岭撤回对被告魏**、第三人河南建**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作民主路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渠长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