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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会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李**、李*乙到宜阳县高村乡赵坡村“孬蛋养殖场”买鸡蛋,期间李*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养殖场门口的一辆欧派传奇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8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由失主领回。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李*乙证言、宜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宜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购买收据、被盗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无前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李*某辩护人关于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76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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